沪教软(2011)8号
第一条 目的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外名称“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部门及下属各企业单位对公司资产提出处置方案,是项目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保证总公司和下属各企业资产处置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条 《资产处置请示报告》的编制原则
对拟处置资产的相关部门或下属企业,由指定相应的人员负责,对重大项目资产则由企业成立的工作小组负责。项目主管或工作小组负责编制《资产处置请示报告》。《资产处置请示报告》要坚持可行、合理、科学。
第三条 《资产处置请示报告》的编制依据
1、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
2、根据对拟处置资产的综合调研报告和市场分析。
3、公司领导批示。
第四条 《资产处置请示报告》的内容可以包括:
1、拟处置资产的市场环境分析。
2、拟处置资产目前运营状况。
3、资产目前所处的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4、预测拟处置资产处置损益。
5、资产处置的建议方案。
第五条 资产处置具体流程
1、相关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提交《资产处置请示报告》,经公司经营层批准后,由指定人员负责运作。
2、项目负责人则根据收集的拟处置资产的基本资料、市场信息以及结合商务谈判的结果等完成“转让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等相关文本的编制。
3、“资产转让合同”等相关文本的审批、签约控制、具体执行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权限
根据公司及下属各公司相关权限设置:
1、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为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各下属企业处置方案报总公司备案后实施。
2、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为原值)在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含10万元),处置方案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3、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为原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置方案报总公司,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20万元以上报市教委批准。
4、处置资产权限和程序与集团或市教委有不一致的,按集团或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介机构
1、项目资产处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及专业技术可通过专家咨询和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分析论证;
2、根据资产处置的实际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和出具律师函。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财务负责人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