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沪教软(201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货币资金是指上海远程教育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外名称“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为了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司及所属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公司及所属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行质量,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条  货币资金的支付,全部实行预算管理,只有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或支出,才能支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的预算管理按《上海远程教育集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货币资金预算是集团及所属单位和部门业务收支的主要依据,也是评价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标准和重要手段。

第三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企业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各单位和部门在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时,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适当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章 货币资金支出审签人的责任

第六条  经办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出的内容和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在有关支出业务的票据和凭证上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理(或企业领导)对本项目或部门或本单位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并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对各类资金支出具有最终审批权,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授权人要对所授审批权的经济事项负责,授权后要加强对被授权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对所审批经费的运行状况及后果负直接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与付款手续是否规范审核负责。

第五章  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二条  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三条  付款(报销)申请。各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由下而上地向各级领导提交货币资金付款申请的审批,不准越级提交审批。付款申请应注明款项的真实用途、金额、付款方式、收款单位情况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凭据证明等。 

第十四条  支付审批。审批人应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出申请进行审批,若有审批人外出等特殊情况,须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授权书,并明确被授权人、授权时间和权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付款审核。企业财务审核人员应当根据有关银行结算管理、现金管理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付款(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审核手续及相关凭据等是否完整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预算执行情况、付款方式和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通过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付款(报销)手续;审核未被通过的,向申请人告知原由并退回付款(报销)申请。

第十六条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付款(报销)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七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或授权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长、短期投资支出(含新单位成立)、收购或出售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含资金借贷)、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按照各单位《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将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教软公司领导会签审批。

第十九条  所有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结算,必须通过财务部门进行,不准擅自隐匿各种收入和以收抵支,严格禁止不入账、账外账和“小金库”现象。

第二十条  企业财务部门对所有教软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的银行帐户实行统一管理。 所有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由拟开立单位向财务部门和教软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行开立。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及印章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集团的银行结算、现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未经授权办理货币资金结算。对未按规定流程及授权规定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国家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使用现金结算,超过1千元的现金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支付。下列范围内的支付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1.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3.发放给个人的各类奖金、津贴;

4.支付给个人的劳保福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

6.国家规定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现金支付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和真实内容来填制专用的现金报销单,并按有关程序审批,由经办人、核验人、审批人签章后,送财务进行支付前的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报销手续不符、原始凭证有问题等审核未被通过的,向经办人告知原由并退回付款(报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备用金借款手续。借款人应在现金使用后及时办理现金报销与冲(结)账手续,并归还备用金借款。备用金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六条  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存入银行存款账户,不得随意坐支。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时,对大面额现金必须进行验证,防止收入假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设置订本式现金收付日记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业务。现金收付必须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白条抵库,不准搞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由开户银行正式核定,并严格遵守,不得突破。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最高限额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会计与出纳分开,管钱与管账分开,现金收入业务与支付业务分开,相互制约的现金管理制度。对于手续不全或违反政策制度规定的,拒绝收付。

第三十条  存放现金的保险箱应由专人保管,并实行保管人负责制。保险箱放置地应严格按照治安保卫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出纳或管理现金保险箱人员发生调动,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现金、凭证、账册等移交手续,并由接受人及时在保密状态下更改现金保险箱密码。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和审核人员对库存现金应实施经常性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库存现金有长短款差异,必须及时查明原因,从速处理。

第七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选择有信誉,服务好的银行开户,不准将货币资金存入不可靠、信誉差的金融企业,以防范风险。

第三十四条  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应由专职出纳人员办理。银行存款账户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必须二人分别保管,实行保管人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必须及时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按规定可用现金支付外,均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三十六条  银行各种结算票据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银行结算票据的存放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存放在保险箱内。不准利用本单位银行存款帐户代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办理非本单位业务,不准租借或转让银行存款帐户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设置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银行收付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加强与开户银行的对账工作,按期(至少每月一次)清查银行存款,每月必须在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的基础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查明各类未达账款原因。

第三十八条  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银行各类结算票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专人填写和妥善存放。作废的支票应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缺页,不得任意撕毁。

第三十九条  为便于正确及时反映已发生的银行结算业务,各企业单位的银行收、付款结算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第四十条  收到外部企业支票后,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及时送银行进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私自开设外汇账户。经营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公司按外币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的中间价,将外币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入账。经常项目用汇,应按外管有关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单据向银行购汇支付。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外汇库存现金。

第八章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

第四十三条  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上海以外地区开展临时业务或进行物资等采购时,需要在当地银行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并由本企业汇款至该银行存款账户的款项。企业在外地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以及汇款至外地时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外埠存款使用人必须事先得到总公司总经理授权书方能根据业务需要使用存款。    

第四十四条  外埠存款使用人应每月定期或该临时业务结束后依据合法、正确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并由外埠存款使用人负责将多余的外埠存款收缴企业。

第四十五条  银行本票、汇票存款应在正式取得银行本票、汇票并按规定存入银行相应款项时形成。银行本票、汇票到期支付或因具体原因逾期不予支付时,在向银行办妥手续后及时销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开具银行本票、汇票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即必须事先得到总经理批准。

第九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内控制度设置岗位和进行适当的职责分工,其他相关的业务部门凡涉及资金结算的业务,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能递交财务部门办理,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教软公司应随着经营业务种类、范围的拓展,及时补充、完善对货币资金结算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各级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确保各项资金的结算业务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

第四十九条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十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由审计或财务部门内部不相关岗位人员执行,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和完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照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