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会计制度

 

沪教软(20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远程教育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外名称“上海教育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属单位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会计核算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自公历11日起1231止,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四条  公司业务收支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 外币业务与报表折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公司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日的汇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市场汇价中间价,下同)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期末对各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按期末日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除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外,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于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本公司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股东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外,均按发生时的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填列;折算后资产类项目总计与负债类项目及股东权益类项目合计的差额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发生额项目按会计期间内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当月月初日汇率(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上年折算后的“年末未分配利润”数额填列。

(三)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按性质分类,参照上述两表折合人民币的原则折算后编制。

 

第三章 资产

第八条  现金等价物

企业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第九条  短期投资

(一)取得的计价方法

1、企业取得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计价。   

2、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短期投资,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期末计价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提跌价准备。

2、年末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对于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当年投资损益。

3、对被投资企业已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经营不善清理整顿、歇业而非持续经营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应全额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若市价已超过其账面价值,以前年度确认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予以转回。

(三)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

短期投资处置时应将短期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收到的处置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在持有期间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冲减短期投资成本或相关应收项目。

第十条  应收款项和坏账

(一)坏账的确认标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按照企业管理权限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

(二)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公司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

(三)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1、除公司合并报表内关联企业之间其他应收款及企业内部等暂借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外,其余应收款项按账龄分析法并结合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2、对于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差别,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3、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表:

账龄

计提比例

1以内

0%

1~2

10%

2~3

30%

3~5

50%

5年以上

80%

4、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后,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得改变其账龄,仍应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确定,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5、应收票据,如到期不能收回应转入应收账款核算,并按上述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并按上述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一条  存货

(一)公司存货分类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及产成品等。

(二)公司的存货取得按实际成本记账。并按下列原则计价:

1、购入的存货入账价格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及其他费用。

2、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以实际耗用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委外加工费、运输费、装却费、保险以及按规定计入成本的税金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5、盘盈的存货,其入账价值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

6、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效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锐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凭据的,如同类或类似的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同类或类似的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7、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存货,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三)存货的领用或发出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成本

(四)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五)存货的盘存采用永续盘存制

(六)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1、每年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3、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际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4、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二条  长期投资

(一)取得的计价方法

1、对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按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扣除其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价值做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2、对长期债权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扣除其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后的价值做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3、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长期投资,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投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指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20%以上,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所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若合同规定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平均摊销;若合同未规定投资期限的按10年平均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追加投资产生新的股权投资差额(包括借方或贷方差额),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的规定确定。

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中股权的收益确认: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包括: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每年年末,长期债券投资按债券票面利率计提利息,同时按直线法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摊销溢价或折价,计入各期损益。

(四)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1、每年年末,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按个别投资项目计算确定。

3、当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以下情况时应计提减值准备:

1)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当长期投资的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时,应按年末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2)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存在下列迹象,并取得确凿证据后,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被投资企业已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

被投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已停止营业;

连续三年不能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且无收益。

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4、当长期债权投资存在以下情况时应计提减值准备:

1)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照单项投资的市价与成本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非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期限即将届满预计能够全部收回的,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年末未收回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视以下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未逾期、但未按期收到债券利息的,应分析债券发行单位的性质及实际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已经逾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根据实际该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难以持续经营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公告等条件下,对该项债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有担保的视担保情况确定)。

3)对于政府债券,不计提减值准备。

5、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取得计价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4、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等于或小于30%的,则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入账值。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8、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三)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1、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规定单独作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对所有固定资产均应计提折旧。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分类计提,预计净残值率5%,各类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年折旧率见下表:

固定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40

5%

2.375%

机器设备

10

5%

9.5%

车辆、运输设备

10

5%

9.5%

办公设备

5

5%

19%

其他设备

5

5%

19%

3、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4、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装修费用,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每年年末,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实体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

3)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4)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第十四条  在建工程

(一)取得的计价方法

在建工程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以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并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全部成本结转固定资产。与购建在建工程直接相关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折算差额等借款费用,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工程成本;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建工程期末计价及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1、每年年末,在建工程应以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工程计提。

3、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停建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30%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如在建工程遭受灾害影响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等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4、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标准

无形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分类

无形资产分类为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

(三)无形资产取得的计价方法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入账。

2、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四)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法。相关合同与法律两者中只有一方规定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规定年数的期限平均摊销;两者均规定年限的按孰低者平均摊销;两者均未规定年限的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每年年末,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计提。

3、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4 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4、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第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公司已经支出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的各项费用。

(二)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损益。

(三)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如长期待摊费用所应摊的费用项目已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将尚未摊销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外币借款汇兑差额、以及借款手续费等辅助费用。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若金额较小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专门借款的利息、溢折价摊销、汇兑差额开始资本化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当购建资产项目发生非正常中断且连续三个月或以上时,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当购建资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当购建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普通借款的借款费用和不符合资本化规定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均计入发生当期损益。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按年度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三)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的金额=至当年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允许资本化的辅助费用、汇兑差额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资本化。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八条  收入确认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具体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一)销售商品,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时,即确认收入的实现: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和配比。

(二)提供劳务,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让渡资产使用权,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可确认收入的实现: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章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第十九条  租赁

(一)公司应根据租赁的目的,以及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则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反之,则为经营租赁。

(二)融资租赁

1、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通常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若该项租赁资产占本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30%,则在租赁开始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分摊。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2、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进行分配。对于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予以冲回。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期末,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可回收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三)经营租赁

1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

2、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按照资产的性质,将用做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相关项目内。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采用类似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按照其可使用年限平均进行摊销。经费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第六章  所得税

第二十条  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以当年税后净利润弥补历年亏损后按10%比率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公司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可以由股东会决定暂不分配。

 

第八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

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

1)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3)直接和间接方式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对于被投资企业虽然不持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该被投资企业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下列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3)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的子公司。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企业的合并财务报表系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各下属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为依据,在对各公司之间的投资、所有重大交易、往来及结余款项作出抵销后,合并各项目数额编制而成。少数股东所占的权益和损益,作为单独项目列示于合并财务报表内。

(三)报告期内购买、出售子公司的处理

本公司对报告期内购买的子公司,将其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对报告期内出售的子公司,将其自报告期初日起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本公司对报告期内购买、出售的子公司,在期末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期末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被出售的子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单列出售子公司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将被购买的子公司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现金流量的信息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并将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在有关投资活动类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单列购买子公司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四)合并价差的会计处理方法:未抵消的“股权投资差额”在合并报表中列示为合并价差。

 

第九章  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第二十三条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一)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的估计进行修订的行为。

(三)会计差错更正,是指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四)企业涉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核算及披露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三)企业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核算及披露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关联方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一)关联方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双方,或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的多方。具体包含以下情况: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上述第13的关系,或根据第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三)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四)在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子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下列关联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第十二章  债务重组

第二十六条  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二)企业涉及债务重组的核算及披露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非货币性交易

第二十七条  非货币性交易

(一)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二)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三)企业涉及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及披露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或有事项

(一)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二)企业涉及或有事项的核算及披露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