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货币资金是指集团及所属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为了适应集团发展的需要,加强集团及所属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集团及所属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行质量,结合集团及所属单位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货币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一条  货币资金的支付,全部实行预算管理,只有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或支出,才能支付货币资金。

第二条  货币资金的预算管理按《上海远程教育集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货币资金预算是集团及所属单位和部门业务收支的主要依据,也是评价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标准和重要手段。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三条  集团对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财务部门是货币资金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可根据集团需要在系统内进行资金的调配。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核算主体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在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时,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适当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的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执行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  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  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第七条  付款(报销)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由下而上地向各级领导提交货币资金付款申请的审批,不准越级提交审批。付款申请应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付款方式、收款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凭据证明等。 

第八条  支付审批。审批人应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出申请进行审批,若有审批人外出等特殊情况,须向财务管理部提出书面授权书,并明确被授权人、授权时间和权限等内容。

第九条  付款审核。财务管理部审核人员应当根据上海远程教育集团有关银行结算管理、现金管理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审核手续及相关凭据等是否完整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预算执行情况、付款方式和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通过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付款(报销)手续;审核未被通过的,向申请人告知原由并退回付款(报销)申请。

第十条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报销)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或授权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基本建设等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还应当执行集团有关“三重一大”政策规定和审批权限规定。

第十三条  所有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结算,必须通过财务部门进行,不准擅自隐匿各种收入和以收抵支,严格禁止不入账、账外账和小金库现象。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对所有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机构的银行帐户统一

管理。 所有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由拟开立单位向集团财务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再行开立。 所有银行帐户的变更或关闭必须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审批后办理。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及印章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集团的银行结算、现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未经授权办理货币资金结算。对未按规定流程及授权规定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按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网上银行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为解决付款的及时性,特别是使零散的、大量的经常性付款能够分批量分批次的及时支付,提高出纳工作效率,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通基本户的网上银行业务。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一旦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即应尽量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日常资金的支付,充分发挥网上银行的优势,节约财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网银权限的设置。根据不同银行的网银设置要求,充分考虑资金安全,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权限的设置和最终授权,严禁由一个人独立完成网银操作的全过程。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严禁一笔业务拆分支付,如超出最高网银权限支付额的,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签批“同意网银分笔支付”,方可分笔支付。

第二十一条  网银权限及证书卡、密码等网银资料的移交。无证书卡的网银授权人在发生变动时,需将登录名及登录密码办理移交手续,接收人必须在办妥移交手续后,立即更改登录名及密码;有证书卡的授权人在发生变动时,需将证书卡、登录密码、(有的还有证书卡密码、登录名)办理移交手续,接收人必须在办妥移交手续后,立即更改登录名、登录密码及证书卡密码。

第五章  货币资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设单独办公室,安装防盗门、窗,出纳必须配置保险柜。

第二十三条  出纳前往银行办理有关现金的解款或取款业务时,应尽量派专车,确保资金及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必须严格按内控制度设置岗位和进行适当的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财务印章保管、网银权限设置及密码保管必须符合内控要求。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必须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银行预留印鉴;网银支付与审批应授权两个以上岗位完成,并由相应岗位操作人员设置密码且妥善保管,不得外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要在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效益性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盘点和核对工作,会计与出纳岗位间应合理分工,相互监督。

第二十七条  纪监审计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和完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照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OO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