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实施,提高集团会计工作规范化的水平,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本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各单位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公布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提供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条 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凡填写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5.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7.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8.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  记账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止。

4.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      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或负数)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中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或负数)。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6. 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四条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必须做到

1.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4.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1)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向外单位提代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收音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五条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六条 用记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1.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除机制凭证外的手写会计原始资料、备查记录等应字迹工整。

2. 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 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 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3. 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以户名分设的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核对等。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清账、销账。

1.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 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3.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1.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2.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3.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4. 各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庆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定期参与并协同主办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盘并有书面监盘记录,同时关注以下主要内容: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报送核算单位负责人及财务管理部。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有未尽之处,以国家和上级发布的相关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OO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