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集团所属各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资金运行,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及法规,结合我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往来款项包括应收(付)票据、应收(付)账款、预付(收)账款、其他应收(付)款等借出款项、代管款项的债权债务事项。

第二条 应收(付)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单位在收取(或开具)汇票后除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外,对票据种类、承兑人、到期日、借款人等详细资料,还应做好备查记录。由财务管理部(各科室)财务负责人督促兑现收回。

第三条 对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应分户明细核算。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业务合同约定的收款对象、收款方式、期限,及时收款。对逾期未能收回的款项,应落实责任人催收或结算,并做好催收记录。年度终了时,在清理的基础上,应通过书面征询函逐笔确认。

第四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非经营性业务所发生的应收或暂付款项。发生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分户明细核算。各种借款均应及时结算销账,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因情况特殊需要超时的,应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在暂付凭证上注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条 逾期未结清的,由单位财务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在借款未结清前,暂停相关人员借款事宜,若有例外,需经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批准。对于无特殊原因超过二个月仍不能及时结清的应收款项,财务部门将视借款金额大小,经领导批准在借款人的工资中逐期扣还。年度终了,各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应对其他应收款余额逐笔清理,并作好清理记录和提出处置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跨年度使用的借款,应于年度终了时,办理借款书面确认手续,财务管理部(各科室)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集团及所属单位、部门借款使用情况,并督促借款按期归还。

第六条 应付账款是单位因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等而应支出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单位应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对象、付款方式和期限及时付款,对逾期未能支付的款项,应落实相关责任人查明原因;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由相关责任人提交书面说明,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集中进行清理。年度终了,对应付账款应进行逐笔清理和确认。

第七条 预收账款是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单位应在收款的同时,落实货物的供应和劳务的提供情况,及时办结款项的结算手续。

第八条 其他应付款是因各类非经营性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单位应根据当事方提供的合法票据,及时付款。年度终了,对其他应付款余额逐笔加以清理,并按会计核算原则确认收入。

第九条 代管款项是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学会会费、工会会费等。年度结束,将代管款项的余额与相关部门核对,一般不得结转确认收入或支出。

第十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收(付)款清理,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应收(付)款的清查、清理、确认,并形成有关的文字报告,防止单位资金被挪用和违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以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建立和健全清查、清理、确认机制。

第十二条 集团及所属单位财务应在每一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中对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进行专门陈述,说明挂账形成的时间、原因,说明催收及落实情况,并将应收款项存在的问题按户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待单位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之处或与上级相关法规不一致的均以上级相关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