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透明度,进一步规范集团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集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1起,至1231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五条  集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定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定集团预算的调整方案,审定集团决算。

第六条  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初步审核集团各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控制与监督集团预算的执行;汇总编制集团预算调整方案,报告集团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集团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条  集团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收支、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经营收支、专项收支以及其他收支。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集团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编制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必须以各单位、部门事业发展计划和履行职能的需要为依据,结合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预算编制要坚持综合预算原则,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编制预算收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收费标准(并提供收费依据)、收费对象等仔细核算;预算支出应当全面反映部门各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具体使用内容,确保重点,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测算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列入预算。

    第十六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事。分别按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的管理办法编制,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重点项目、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在保证基本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在安排基本支出预算时不得留下支出缺口,当单位支出需求大于收入时,根据专项支出重要程度排队,实行梯度支出预算,根据财力可能,按项目排队顺序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根据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执行部门或执行人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提出立项申请,较大的项目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经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应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单项(件)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商品货物采购、5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按规定由国库直接支付,需编制国库直接支付项目支出计划。

第二十条  为了确保集团所属事业单位事业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可按收入预算总额的2-3%安排机动经费预算,以保证各类突发事件或应急事项对资金的需求。

第五章  预算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各单位、部门第一次上报预算草案和集团事业发展的计划汇总集团预算,报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各单位、各部门修改汇总后,报集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第一次审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给市财政与市教委。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市财政市教委第一次下达的财政拨款指标数,结合当年的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修改预算并由财务管理部汇总,经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审核后,报集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第二次审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给市财政与市教委。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次上报预算经过市财政批复后,集团正式下达年度预算。

   上述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简称为“二上二下”。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批复前,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批复后,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各单位、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经批准后按照预算的开支范围及进度、额度安排使用并实施控制。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预算一经批复后,集团各有关单位、部门应维护预算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九条  在基本支出预算与项目支出预算之间,各有关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资金。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的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预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时,各单位、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预算要有政策依据和分项调整说明。经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由集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决 算

第三十一条  决算草案由财务管理部在每一年度终了后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时间编制。

第三十二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三条  集团内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编报决算草案的要求,提供本单位、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有关事业发展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决算草案经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由集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应该对项目经费支出结构、使用效益及项目取得的效益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九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团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向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集团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集团审计部门对集团各级预算单位(部门)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专项绩效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集团各级预算单位、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中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中支出的,由集团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或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所有单位和部门。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