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批。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及所属各单位投资设立的企业单位的审批权限亦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团财经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财务收支坚持“统一安排,切块控制”的办法,经费的开支审批,实行法人负责制。重大开支由集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一般开支按授权金额分级审批,按级负责,先批后支,计划使用,讲究实效。

第四条  集团经费支出的审批授权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签属书面意见。应坚持财权与事权统一、权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原则上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授权不允许进行二次授权。特殊情况需要二次授权的,须经集团分管领导同意、签署书面授权书,并报财务管理部备案,授权事项的经济运行结果由授权人负责。

第五条  集团经费开支的审批除特别规定外,1万元及以下由集团所属各事业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六条  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1.授权人要对所授审批权负总责,授权后要加强对被授权人的管理和监督。

2.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或不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有权提出纠正的要求;对严重的违纪违规情况,授权人有权提出收回授权的要求。

第七条  被授权人的权利和责任:

1.被授权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2.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对所审批经费的运行状况及后果负直接经济责任。

3.被授权人要自觉接受授权人和有关财经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章  年度经费预算的审批

第八条  年度预算的审批。年度预算应按照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编制,由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预算一经批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已批准的预算支出,要按规定程序办理,按审批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预算外项目、追加预算项目、预算外经费支出,应由主管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履行预算追加程序,经批准后纳入预算经费管理范围。

第三章  人员经费的审批

第十条  员工的工资、随工资一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应缴的各类社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等由人力资源部核定标准,并按人员的增减、职级变动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编制工资发放清单,由财务部门据此在扣缴各类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及个人所得税后组织发放。

第十一条  人员抚恤及遗属补贴、住房补贴、伙食补贴、职工探亲路费、其他补贴以及上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人事部门审核并审批。

第十二条  大病补贴、特需医疗等费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1万元及以下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集团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员工体检费等其他人员支出,由集团后勤管理处初核,人事部门审核,集团领导审批。

第四章  日常公用经费审批

第十四条  年度统一安排的日常基本公用经费,实行预算控制,计划使用,由集团所属各事业单位(部门)审核。集团和电大的水电费、通讯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由集团后勤管理处审核。

第十五条  差旅费实行按标准实报实销,具体开支标准按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执行。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出差申请应注明出差事由、出差地、出差人、交通工具等信息,作为借款、报销的依据。外埠出差及其费用报销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招待费使用及审批。集团和电大的业务招待费由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并执行相应的授权审批规定,其他单位和创收部门在预算额度内的招待费用按正常授权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日常公用经费中采购支出的审批。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中涉及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采购支出,除了按经济指标单独考核的单位及部门外,原则上由集团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审批。

第五章  项目经费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及审批。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在预算的额度内按规定用途使用,1万元及以下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集团主任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九条  教学、医疗、科研、办公设备等专项资产采购,原则上由集团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后勤管理处在审批权限内书面授权。

第二十条  基建、修缮等项目由集团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并按授权审批规定负责执行。

第六章  其他经费审批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外创收及留用经费使用审批。成本性开支由各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设备购置、基建维修经费的审批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部门因公务需要在财务部门借支预付款项的,应严格控制现金的开支范围和审批授权的相关规定。超过现金开支范围的现金支付须经集团财务管理部各科室审核人员核准后履行正常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下列重大事项须报集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审批。

1.集团所属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年度预算;

2.对外投资、注册资本变动等投资性活动;

3.抵押、担保、贷款等融资活动;

4.集团所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或撤销;

5.国有资产的重大处置;

6.集团所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7.集团所属企业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变更;

8.有关“三重一大”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根据国家和市教委及集团相关文件执行。其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法规及集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集团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具体审批权限见附表。如遇岗位人员变动,由继任人自然接替。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