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集团的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规避风险,切实维护集团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集团的经济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单位资格的部门或单位是合同的管理部门,集团、电大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作为合同的管理部门。签订后的合同须报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代理人。法人委托代理人必须对集团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未经授权,委托代理人不得行使转委托权,超越代理权限和未取得授权委托代理人资格的人均无权对外签约。

第五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履约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公正、有利。

第六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集团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八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严密、规范、清楚、准确。

第九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单位的法人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报本单位领导审查批准。需报集团主任或分管集团副主任审批的,应由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会签:上述资料申报后,由集团财务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签。

3.审批: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集团主任审批。

4.上述审批程序,每个环节一般为2天。特殊情况下可特别办理。

第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原签约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按前述流程会签、审批后生效。变更或解除合同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变更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集团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及时将纠纷情况、处理结果报集团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防止可能给集团带来的损失。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合同的相关资料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单位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单位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格、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对外经济交往较多、经济合同较多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台帐工作。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集团领导,同时抄报财务部门和监察审计室。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