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关于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沪远教(200913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加强高校物品采购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监[2003]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财[2007]5号)等精神,解决物资采购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规范集团物资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益,切实推进集团的党风廉政建设,保障集团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集团实际,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以下规定。

一、物资采购的实施原则

1.集团国资办负责实施对集团本部以及电大所需各类物资的购置,并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物资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的申请、立项、论证、审批,以及采购合同的签署、执行和物资的验收、登记入账、清查等程序和规定,并严格按照制度和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2.物资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逐级报领导审批,或提交集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3.集团纪委、监察审计室对集团的物资采购实行流程监督。

二、物资采购的申请

1.为便于后勤管理处采购计划的编制和采购的有效落实,有效利用现有集团的物资资源,凡有物资需求的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内或追加的预算内的固定资产、低值品和材料类),均需在每月的规定时间内向后勤管理处书面提出下一个月的物资需求申请。

2.申请部门的物管员填写有关“购置申请单”,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后勤管理处设备管理部门。物管员在填表中对所需申购设备物资必须按要求规范填写,对技术要求较高、配置比较复杂的还需技术部门确认。

3.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物资,申购部门须附可行性报告。

4.系统设备的改建、扩建或新建必须附经技术部门确认的申请报告和项目概算书,超过贰万元的需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5.专项设备的申购除履行上述手续后,还必须附专项设备立项批文和由集团分管负责专项的领导的批示。

三、物资采购的审批权限

1.后勤管理处负责每次总价在1万元以下各项物资的审批。

2.每次购置总价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的各项物资,经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3.每次购置总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物资,在按上述程序审批后再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

四、物资采购的基本方式

物资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在履行采购工作程序时,应按照集团物资采购工作有关流程来操作。

1.对货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凡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些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凡采用竞争谈判或询价方式的,要组成有申购单位负责人和物资供应科相关人员参加的三人(或以上)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进行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根据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或负责人予以确定。

3.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择优的原则,按照权限由主管部门与申购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

4.政府采购必须按上海市财政局的要求和规定办理。

5.对于事关集团安全等紧急突发事件的采购项目,如要变更以上采购方式,报请集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五、物资采购的经费管理

1.集团各单位、部门采购物资的各类经费,必须纳入财务管理部集中管理。

2.物资采购所需款项、支付方式应按采购合同的约定,报销时应有物资的相关凭证和主管(部门、集团领导)负责人签字等相关凭证。

3.物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折扣”、“让利”等款项,应首先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确属难以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的,一律进入集团财务账内,不得由部门自收自支,不得提成给经办人员。

六、物资采购期限

1.单价或总价小于一万元

类别

品名

完成工作日

通用设备器材

仪器仪表、电子、机电设备等

10-20

家俱

课桌椅及各类混合制家俱

30-60

 

2.单价或总价大于1万元,小于100万元(含1万元)

类别

品名

完成工作日

通用设备器材

仪器仪表、电子、机电设备等

20-50

家俱

课桌椅及各类混合制家俱

40-70

3.单价或总价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类别

品名

完成工作日

通用设备器材

仪器仪表、电子、机电设备等

50-70

家俱

课桌椅及各类混合制家俱

50-80

4.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

类别

品名

完成工作日

通用设备器材

仪器仪表、电子、机电设备等

50-70

家俱

课桌椅及各类混合制家俱

50-80

5.进口设备

类别

品名

完成工作日

通用设备器材

仪器仪表、电子、机电设备等

120-180

七、物资采购的工作纪律

物资采购主管部门和参加采购工作的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操作;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不得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办理采购任务;不得泄露标底或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方协商;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以虚高的价格套取回扣、折扣等;不得向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得在这些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私自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资(无法拒绝的必须上缴集团统一登记处理);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经济活动;不得私自为其他单位从事相关采购工作谋取利益;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准徇私舞弊,损害集团利益。对于故意违规操作,扰乱采购申请和采购实施流程的个人和部门,后勤管理处将报请集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置。

八、附则

1.集团所属其它单位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教材科、图书馆等单位或部门的物资采购,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新文件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新文件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