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内项目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经费是指除了人员经费(含补充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含补充公用经费)以外的所有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经费来源包含财政拨款、上级部门拨款、自筹资金及其他横向资金。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集团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部门)的所有项目经费的执行情况负责,实行单位(部门)负责人授权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察工作,集团财务管理部设专人,负责管理集团内的项目工作,协助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完成项目。

第六条  为管好、用好本单位(部门)的项目经费,各单位(部门)均应指定项目管理员,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部门)各项目负责人管理项目,负责与财务管理部沟通项目管理事宜并向财务管理部项目管理员报送有关项目资料。

第七条  集团财务管理部各科室负责所属核算单位(部门)的项目经费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在次月10日之前向项目经费管理网站上传本月所有项目的核算数据。

第八条  集团监察审计室负责对集团内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集团所有项目均应按照《上海远程教育集团项目操作流程图》(见附图)进行操作。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  集团所有项目在立项时,均应通过本单位(部门)项目管理员,登录项目经费管理网站,按要求录入项目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在按有关部门要求填好申请书后,在盖单位法人章之前,应通过本部门项目管理员登录项目经费管理网站进行立项,获取立项流水号后至党政办公室盖章。根据各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的不同要求,在项目管理系统录入时除录入必填项外,还应将主管部门要求的立项书扫描至项目经费管理系统中。

第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后,应通过本单位(部门)项目管理员,向财务管理部项目管理员报送立项书、批准书及概算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四章  预算

第十三条  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必须以项目的实际需要为依据,所有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学使用,合理配置,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事、确保重点。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按照项目支出的实际内容编制预算,并列明单价、数量、计算依据、用款时间等,对跨年度的项目,应根据项目进度按不同年份分别编制支出预算,横向项目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在编制项目经费支出时,应严格按照财政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要求,费用支出中不得列支人员经费。添置的设备,凡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根据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属于国库直拨的款项应编制国库直拨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  凡是上级部门或横向部门以任务书、会议纪要、合同等形式下达的项目,项目经办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该根据项目的实际要求,编制项目预算,报上级部门或横向部门备案,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项目及自筹项目的资金预算应在年度内用完,涉及跨年度的项目,应该编制滚动预算,在不同年份预算中申请。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未来的事业发展,编制中长期项目预算。

第五章  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纳入单位(部门)的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核算人员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部专项管理员,专项管理员应按《上海远程教育集团专项经费编码规则》编制该项目核算编号,并将项目核算编号反馈给财务核算人员及部门项目管理员。财务核算人员按项目核算编号进行建账及编制项目经费使用手册(或经费卡),部门项目管理员在接到项目核算编号后,应填写“专项经费使用申请表”,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后,凭申请表到财务处领取经费使用手册(或经费卡),按预算执行要求、审批权限等进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内容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项目内容发生变化而要改变计划,应通过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并向项目批准部门办理更改手续,经批准后向财务管理部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设备的采购,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设备采购明细表,报国资办安排设备采购部门统一安排采购或授权采购。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设备采购、服务类等项目达到或超过公开招标要求的,采购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联系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对未达到招投标要求的,采购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也应进行货比三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所在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入库。资源性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应在无形资产中归集,并按有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结项

第二十五条  所有项目均应按照项目立项时的起讫日期按期结项,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编写项目结项报告,需要审计的应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结项报告应包含项目概况、费用使用情况及与预算的差异、采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成果鉴定、获奖情况及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立项书、招投标文件、合同、会议纪要、第三方鉴定(验收)报告或审计报告、结项书等资料,应根据档案管理“一事一卷”的要求纳入各单位(部门)的档案管理中,按档案管理要求编号后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并报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后涉及之前集团所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同之处,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所有单位(部门)。集团资产经营公司可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定通过后报财务管理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