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远程教育集团、上海电视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沪远教(2010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的积极性,营造集团、电大的科研氛围,促进集团、电大科研工作的蓬勃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学术研究奖励规定的精神,结合集团、电大的科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包括:

    1.获国家、部委和省市以及集团、电大的科研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

2.获国家级、部委和省市级以及集团、电大的优秀学术成果奖;

3.获科技部批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奖;

4.获市级以上行业系统设立的优秀成果奖;

    5.已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成果;

    6.获得授权专利;通过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第三条  科研奖励需符合下列条件:

    1.规定期限内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或项目;

2.署名集团、电大(含所属单位、部门,下同)的科研成果或项目;

3.集团、电大在职人员的科研成果或项目。

第三章  奖励要求

第四条  成果的登记、备案手续由排名靠前的成果人办理,成果人须提供成果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原件一套。

第五条  本办法的各项奖励均实行单项限额奖励。

第六条  经评选产生的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获国家级、部委和省市级优秀成果奖,获科技部批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奖等,由科研处按本办法核定奖励标准,并报请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在集团、电大科研工作会议上予以奖励。

第七条  获省市级以上行业系统的优秀成果奖,已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成果,获得授权专利,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纳入常规科研奖励。在成果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由科研处按本办法核定奖励标准,并报请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奖励。

第四章  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奖励

    第八条  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办法

1.凡获得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按获奖级别分别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获奖类型

奖励标准(元)

国 家

先进集体

50000

先进工作者

20000

省 市

先进集体

30000

先进工作者

10000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中央电化教育馆

中国教育电视台

先进集体

20000

先进工作者

8000

集 团

电 大

先进集体

10000

先进工作者

5000

2.集团、电大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在科研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其评选依据为集团、电大科研成果统计结果。

第五章  省市级以上优秀成果奖奖励

    第九条  国家级、部委和省市级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

    1.凡获得部委和省市级以上成果奖,按获奖等级分别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获奖类型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元)

最高科学技术奖

 

800000

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300000

二等奖

150000

国家社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80000

二等奖

50000

三等奖

30000

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200000

一等奖

150000

二等奖

100000

部委和省市级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60000

二等奖

40000

三等奖

20000

市哲学社科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

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30000

二等奖

20000

三等奖

10000

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30000

二等奖

20000

三等奖

10000

2.集团、电大及教职工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的成果奖予以全额奖励;为第二完成单位或第二完成人的成果奖按50%予以奖励;为第三完成单位或第三完成人的成果奖按30%予以奖励;为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成果奖,国家级奖项奖励2000元,部委和省市级奖项奖励500元。

    第十条  科技部批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奖奖励办法

    对获科技部批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奖,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优秀奖或鼓励奖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  省市级以上行业系统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

1.凡获得省市级以上行业系统优秀成果奖,按获奖等级分别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级别

获奖类型

获奖等级

奖励标准(元)

部 委

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6000

二等奖

3000

三等奖

2000

省 市

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4000

二等奖

2000

三等奖

1500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中央电化教育馆

中国教育电视台

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3000

二等奖

1500

三等奖

1000

2.以上及同级单位组织的相关比赛等活动的组织奖参照优秀成果一等奖标准奖励。

第十二条  学术会议成果奖奖励办法

1.获世界性学术会议成果奖奖励3000元,获国际区域性、系统性的学术会议成果奖奖励2000元,获国际性一般会议成果奖奖励500-1000元。各奖项按获奖等级和排名分别予以全额、50%30%的奖励。

2.获国家级学术会议成果奖奖励2000元,获国内地区或系统学术会议成果奖奖励300-800元,按获奖等级和排名分别予以全额、50%30%的奖励。

第十三条  不在上述奖励范围的成果奖由科研处根据其主办单位、社会影响力等综合因素参照核定,并报请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奖励。

第六章  学术著作奖励

第十四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奖励8000元,再版不再奖励。

第十五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译著奖励5000元,再版不再奖励。

第十六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丛书类成果奖励8000元,主编奖励8000元、副主编奖励4000元、编委奖励800元。

第十七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译著丛书类成果奖励5000元,主编奖励5000元、副主编奖励2500元、编委奖励500元。

第十八条  丛书类以外的学术著作,第二作者或译者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第三作者或译者按奖励标准的30%执行,第四作者或译者及以后的按奖励标准的10%执行。

第十九条  教材、汇编、指南、工具书等成果不实行科研学术成果奖励。

第二十条  教材类成果获国家级优秀成果奖奖励5000元,获省市级优秀成果奖奖励3000元,获上海市教育系统和全国电大系统优秀成果奖奖励2000元。以上各奖项按获奖等级和排名分别予以全额、50%30%的奖励。著作类或其它优秀成果奖,由科研处核定奖励标准并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各级纵向计划立项课题经费资助或集团学术著作经费资助的学术著作不再予以奖励。若该学术著作获得省市级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级成果奖,则奖励200010000元,按获奖等级和排名分别予以全额、50%30%的奖励。

第七章  学术论文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国际(含地区)

学术论文类型

奖励标准(元/篇)

SCIEIISTPSSCIA&HCIISSHP引文索引

8000

一般学术刊物

1500

港澳台地区学术刊物

500

学术会议主报告

500-3000

入编学术会议论文集

300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报刊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文章

5000

《解放日报》、《文汇报》等省市级报刊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文章

3000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8000

《新华文摘》论点摘录

2000

《新华文摘》目录索引

500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4000

《人大复印资料》论点摘录

1000

《人大复印资料》目录索引

300

期刊同时为核心期刊和索引期刊

1000

CSCDCSCICSSCI索引期刊

800

核心期刊

600

一般学术刊物

300

学术会议主报告

300-2000

入编学术会议论文集

100-500

第二十三条  论文类成果奖励为纵向累计奖励,即发表的论文按发表刊物级别予以奖励,如果被转载则按转载奖励标准另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非学术刊物、内部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不予奖励;同一篇论文发表于两种及以上杂志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第一作者予以全额奖励,第二作者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第三作者按奖励标准的30%执行,第四作者及以后的不予奖励。

 

 

文奖等级委和省市级以上成果奖,集团第二十六条  学术论文须在学术成果统计期限内到科研处登记备案,逾期不予奖励。

第八章  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奖励办法

1.集团、电大对以下专利类型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专利类型

奖励标准(元/项)

授权发明专利

8000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3000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3000

软件著作权

3000

2.应为职务发明,集团、电大为专利人。

3.与外单位合作的专利,集团、电大为非第一专利人,每项按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4.在职期间的非职务发明按奖励标准的20%予以奖励。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若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的科技奖项,则依据新设奖项的性质及等级参照上述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远程教育集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沪远教[2004]20号)同时作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科研处。

 

 

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