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学〔2005〕172号
本市各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受理、处理、答复
本市高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本市高校学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处理和答复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请各高校遵照执行,并负责告知本校全体学生。
一、申诉申请人
本市各高校按计划招收的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在籍学生。
二、申诉事由
依据《规定》,本市高校在籍学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事由范围,包括申诉人所读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其中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项处分。除此以外的事由,不作申诉受理。
三、申诉程序和期限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后,学生本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在规定申诉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诉申请的,市教委不再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申请。
(二)申诉人向市教委提出申诉申请时,须填写由市教委统一印制的《申诉受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市教委(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索取,也可从市教委主办的“上海教育”网站(www.shmec.gov.cn)下载。
申诉人向市教委递交的《申请表》须由申诉申请人填写并签名。
市教委收到申诉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诉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市教委在答复申诉申请人获准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处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同时抄送有关学校。
3、申诉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表》应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市教委,送达时间以市教委收件人签收或寄达地邮戳为准。市教委对于受理的书面答复,以直接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申请人,送达时间以收件方签收回执或邮寄方邮寄凭证为准。本办法暂行期间,送达方式除直接和邮寄外,不采用其它方式。
四、申诉处理与处理结果答复
(一)市教委在处理申诉期间,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理由、程序、证据、依据、定性、处分等情况进行调查复核。
(二)市教委在处理申诉期间,申诉方和学校方应遵循有关法规予以协助配合。
(三)市教委在处理申诉期间,申诉方和学校方不得再以其它任何方式及渠道求决相同申诉事由。
(四)市教委在规定期限内,经审查后予以“维持学校决定”、“建议学校撤消决定”、“建议学校变更决定”的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处理答复书同时抄送有关学校。
(五)市教委的处理答复书以直接或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诉人,送达时间以收件方签收回执或邮寄方挂号邮寄凭证为准。
五、其他
(一)市教委对于申诉作出处理与答复后,对于同一申诉人以相同事由向市教委再予申诉的,市教委不再予以受理。
(二)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五年九月九日
编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申诉受理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诉事由 | | ||||||
申诉人姓名 | | 申诉人联系电话 | | ||||
申诉人身份证 | | 申诉人联系邮编 | | ||||
申诉人联系地址 | | ||||||
申诉人所在学校 | | ||||||
被申诉人 | | ||||||
申诉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学校处理决定 □ 学校复查决定 □ 申诉人申诉理由 申诉人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 ||||||
申诉申请人签字: | |||||||
编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申诉受理申请答复表
申诉人姓名 | | 申诉受理申请表编号 | | |
申诉人所在学校 | | |||
准予受理 | | 不准予受理 | | |
不准予受 理的理由 | □ 非本市高校计划内招生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在籍学生 □ 申诉事由不属受理范围 □ 超过申诉期限 □ 申诉人未签字 □ 材料不齐 □ 申诉事由市教委已予以答复 □ 其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