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的规范管理,依照中央和本市有关因公出国(境)工作规定,对《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

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3129

附件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的规范管理,依照中央和本市有关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及直属单位选派的各类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

第三条 关及直属单位要坚决贯彻中央和本市有关因公出国(境)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以务实、高效、精简、节约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因公出国(境)公务活动,严格因公出国(境)计划审核,重大问题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外事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机关相关处室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市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是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工作政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政审。市教卫工作党委纪工委(监察室)是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市教委财务处是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是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外事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制定计划、遴选人员、对外联系、办理手续等。

第二章 出访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应严格以控制总量、突出重点、按需组团、注重实效为原则,做到目的明确,任务具体,人员精干,路线合理,避免一般性考察和无明确目的或实质内容的出访。

第六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制定,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根据当年度教育改革和发展重要任务和要求确定的本系统年度对外交流与合作事项,统筹编制因公出国(境)计划上报市教委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及委主要领导,并经市教卫工作党委和市教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批准。

第七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现职局级人员因公出国原则上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个人和单位出访批次(含参团、培训)分别报市政府外办核准。委分管外事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已离(退)休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机关及直属单位正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原则上每2年不超过1次。

第三章 出访人员的选派

第八条 严格遵循因事定人、按需派遣的选派方针,选拔业务能力强、岗位实绩突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身体健康的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主要形式为访问考察、出国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

第九条 计划内团组的人员选派:市教卫工作党委机关人选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根据任务要求,商请党委办公室协调安排。承担任务的处室将建议人选书面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党委领导批准。市教委机关人选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根据任务要求,提出拟参团处室(单位),报请委分管外事领导协商处室分管委领导后确定,参团处室将建议人选书面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报分管外事领导批准。直属单位人选确定原则参照机关执行。团组人数和出访时间,严格按规定执行。计划内团组中,机关或直属单位人员原则上应不低于3人。

第十条 计划外团组的人员选派:计划外团组指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以外的团组及其他单位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组织的双跨团组)。根据规定,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原则上不受理计划外团组,如确有需要,组团方案须上报市教委分管领导及外事领导审批同意。对于其他单位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组织的双跨团组),其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需由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统一归口受理且征得市政府外办书面同意,不得指定具体人选。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处室、各部门不得自行受理。对组团单位指定人选的组团通知(征求意见函)不予受理。市教卫工作党委和市教委机关人员原则上不参加下属单位组织的承担经费(部分或全部)的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外团组的人员选派程序与计划内团组的人员相同,参团人数按比例严格控制。

第四章出访任务的执行

第十一条 立完善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机制。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十二条 各处室、各部门应按计划在批准年度内完成出访任务。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出访期间的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机关正处长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访前须分别报告市教卫工作党委和市教委主要领导。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战。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以上情况均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及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出国(境)计划的团组,原则上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统一对外联系及指定出国服务机构。上海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统一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直属单位团组可参照以上办法或自行对外联系及指定出国服务机构。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十四条 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将会同市教委监察室和财务处加强对机关及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纪违规现象,由市教卫纪工委进行通报并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出访经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处室、各部门的出访团组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做好经费预算和决算。市教委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审核出访团组中机关人员经费。机关人员的出访经费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不得向直属单位和学校摊派,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出访团组的经费报销和结算一般应在出访结束后一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机关组团和参团的出国(境)外汇申领由上海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统一办理。配套人民币部分由其先行垫付,待出访结束后统一结算。直属单位团组自行办理出国(境)外汇同时先行垫付机关参团人员经费,待出访结束后统一结算。

第六章出访准备与总结

第十七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应以行前会形式进行出访前的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明确出访任务、人员分工和日程安排;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相关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出国(境)人员应于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将因公出国普通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缴至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公务护照由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收齐后缴至市政府外办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向市教委国际交流处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及公务活动完成情况。出访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出访计划完成情况、主要收获、所考察领域的国外最新信息和其他工作建议等。市教委国际交流处负责督促出访团组和人员按时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并于次年将出访总结报告汇编成册,以及时传递国外最新信息,推广先进经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和市教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机关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外﹝200331号)《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直属、挂靠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外﹝200332号)及《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外〔2009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