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开放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开大〔201699

 

关于印发《上海开放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开放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开放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开放大学

                                                     2016912

  

附件

上海开放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市场和管理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即一方当事人或者授权相关单位、部门或代理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各类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分级管理原则、归口管理原则等,并实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审核制度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等。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和管理

第四条合同的分类:

(一)经济类合同,是指学校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签订的,以经济交往、资金给付、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

(二)非经济类合同

1.人事合同

1)学校与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或其他合作单位签订的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各类协议,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协议等。

2)聘用合同,是指学校与在编教职工签订的、证明学校与其存在聘用关系的合同,主要包括聘用合同等。

3)劳务协议,是指以约定劳务形式提供服务的民事合同,是学校和提供劳务服务的个人之间,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主要包括专项工作劳务协议等。

2.科研合同,是指学校教职工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备忘录以及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合同,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合同、科研委托合同、科研协作合同等。

3.合作交流合同,是指学校与境内外机构开展战略协作,并在协作关系框架内开展的合作办学、师资培训、课程开发、联合建设培训基地、共同从事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等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以及留学生培养和培训等合同。

第五条学校根据业务归口,分别确立主管部门、主办部门,对以上各类合同分别进行系统管理:

(一)经济类合同

办公室是经济类合同的主管部门。

(二)非经济类合同

人力资源部是人事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科研处是科研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办公室是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非经济类合同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合同内容涉及一个部门的,该部门即为主办部门。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确定发起部门为合同主办部门;不能确定发起部门的,由所涉主管部门牵头协商;经协商不能确定的,由学校确定主办部门(见附表1)。

第七条学校刻制“上海开放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管理。经济类合同原则上使用“合同专用章”,非经济类合同用章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如需签约双方对等或其他用章要求,经审批同意后可使用学校公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替代使用。如需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的,主办部门应填写《上海开放大学各类合同审核流程单》(见附表2),并附定稿的合同全部文本,至办公室盖章。

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各类货物或服务等,合同由政府采购平台自动确认并生成“上海开放大学”电子印章。

第八条各类合同签订后,一份主办部门留存,一份财务部留存,一份作归档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类合同的归档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九条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主管领域合同管理制度,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监督各主办部门对合同的管理情况。对延误执行合同的有关部门作出书面预警提示。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向学校领导汇报。

(三)联合纪监审室,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工作对合同管理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开展风险教育、廉政教育等。

(四)必要时就涉及重大事宜的合同聘请校外专家等进行论证。

第十条合同主办部门的职责:

(一)对其所有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等处理负全责,确定专人为合同管理人员。

(二)负责对合同进行编号管理(见附表3)。

(三)负责明确会签部门并完成会签手续。

(四)按分类建立合同的管理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编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款或酬金、合同相对方(含基本信息概况)、签订情况、履行情况、变更情况、解除情况、纠纷处理情况等。

(五)及时、妥善、完整地收集、整理和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材料。

(六)按年度将合同办理情况制作汇总表存档(见附表4),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对所有合同分门别类进行电子档案登录、统计,并做好汇总分析和归档工作等。

第十一条合同审核部门的职责:

(一)经济类合同

经济类合同的签订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标的金额为1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核,10万元以下的可视情况提交法律顾问审核。

1.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签订的流程是否符合规定,会签环节是否需要完善等。

2.学校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并提供咨询意见。经法律顾问修订的合同,主办部门若有异议,不得擅自修改合同,若需修改,须通过主管部门再次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法律顾问审核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主办部门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非经济类合同

非经济类合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核、审批。重大合同应经法律顾问签署意见。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签订各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格式。提交审核的合同原则上须中文合同,如果是外文合同,须翻译成合同签订双方均认可的中文合同。除各类合同履行地在学校所属各部门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各类合同纠纷的司法处理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实行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凡国家、地方及行业已有统一示范文本的,按照示范文本并补充或修订有关专用条款后作为拟定本项目的合同文本基本条款。无统一示范文本的,由合同主办部门组织草拟合同文本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前,主办部门可通过办公室委托法律顾问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等进行详细调查。主办部门应召集合同内容涉及的其他部门共同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的不同内容,其审批权限分别为:

(一)经济类合同根据标的金额进行审批:

1.标的金额不足10万元的合同,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标的金额1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合同,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3.标的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二)非经济类合同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各类合同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重大合同的立项及审批应事先提交行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合同的审核、审批流程为:

(一)申报。主办部门草拟合同后,填写《上海开放大学各类合同审核流程单》,经法律顾问审核,主办部门、会签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审核、审批。送审各类合同需要相关部门审核的应送交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学校领导审批。必要时审核部门可进行调查研究,召开研讨会、形成会议纪要等形式,以供决策参考,如需要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协商的,应提出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审核部门的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学校领导审核、审批期限合计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未经审核、审批的合同一律不得签订和履行。

(三)凡国家、地方及行业已有统一示范文本的,审核部门

除对资金内容进行审核之外,原则上不更改合同其他内容。

(四)在第三方集中采购时所附合同文本,应在集中采购前由法律顾问审核确定及财务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部门审核。集中采购一经实施,合同文本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校长授权委托书由办公室办理、存档等。

授权委托书必须依法明确委托权限、期限范围等,禁止使用“全权代理”等模糊词语。委托合同事项中应当载明:委托代理人不享有转委托权。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办理一次性特别授权委托书:

(一)租赁、转让、出售、收购类合同。

(二)投资合同、出资协议。

(三)需要授权的其他各类合同。

未经校长书面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合同一经签订,主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环节的跟踪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法律没有规定且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和学校履约终结的惯例、行业惯例等为准。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续签

第二十条变更、解除续签各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第四章中规定的流程重新审核、审批后予以签订。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续签合同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变更、解除、续签各类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获学校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的特殊情况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续签协议后,必须提交公证机关重新办理公证,以使变更、解除、续签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因变更、解除、续签各类合同致使学校利益受损的,在经司法途径、仲裁、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协商解决无果的,除对方存在法律规定免责事由外,学校均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方所承担的责任应在变更、解除、续签合同的协议书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七章合同纠纷处理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处理,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处理合同纠纷的流程是:

(一)主办部门以书面形式依合同审批权限向学校领导提交处理合同纠纷的书面请示。

(二)学校领导依据情况作出批示,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处理。

(三)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必要的,根据合同条款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主办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全部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时,都必须以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效益为宗旨,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因失职或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学校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予以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外,学校所属各单位、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学校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办法。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合同管理负责。凡单位主办的各类合同单笔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填写《上海开放大学所属独立事业法人单位重大事项内部报备表》,报学校分管领导签阅后签订合同;超过100万元的,还须报学校校长签阅后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