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开大〔2018〕79号
关于印发《上海开放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学院,各分校(教学点):
学位论文是反映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融入学校人才培养的具体任务中,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各环节的工作,加强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校特修订《上海开放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设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邮箱jxgl@sou.edu.cn。
各学院、分校(教学点)应切实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宣传,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开放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上海开放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上海开放大学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1
上海开放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第五条 学院、分校作为责任主体,应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并负责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和学风建设,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认定机构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学院开设专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认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终审认定和申诉处理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
(一)在答辩阶段,答辩小组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二)在论文终审阶段,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小组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学位论文抽查中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四)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
(五)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论文进
行调查和初审认定,可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 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
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二)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通知被调查人接受质询。调查小组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上海开放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学位办。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人员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学院调查小组的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人的指导教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四)学校学位办将认定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认定。
(五)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日内向学校学位办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属于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其责任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因学生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位论文审查不严格、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由学校按照本细则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合作办学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上海开放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开大〔2014〕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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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姓名 | 专业 | ||
学院/分校 | 学号 | ||
论文题目 | |||
作假情况: (可附页) |
处理意见: 调查小组签名: 年 月 日 |
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