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本校的外国留学生教育,积极推动本校与世界各国教育、科技、文化交流活动。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接受留学生规定》第9号令,并结合本校学生管理条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注册接受非学历以及培训研修的留学生(持有外国护照的公民)。

第三条 留学生在上海开放大学学习期间要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求实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知识、专业技能。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确定一位副校长分管外国留学生工作。由国际交流学院归口管理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事务。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此条例协助与配合国际交流学院工作。

第三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申请者不受学历限制,但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尊重中国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填写并递交培训申请表及相关必要材料。

第八条 经学校审核批准录取的外国留学生,按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四章 学生管理与生活管理

第九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考试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参照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学校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

第十一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对于相关重要传统节日或宗教节日,学校不放假,但是学生可以请假。

第十二条留学生注册入学后,可以按照入学通知书的相关规定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三条学业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成绩合格者,学校颁发相关的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本条例若有与上级文件不符之处,按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