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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发展研究部供稿2017-08-21设置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817日,教育部发出通知,再次明确高校进一步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中指出,要营造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良好氛围。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运营保障机制,加强成果转化部门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并加大对科研辅助人员的激励。完善兼职兼薪管理制度、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规范科研人员兼职兼薪行为,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财务报销负担等。

教育部指出,各高校要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对高校教师开展的教学理论研究、教学方法探索、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学手段创新等,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的相关制度情况。解决部分岗位青年科研人员和教师收入待遇低等问题,加强学术梯队建设情况。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科研辅助人员的激励力度情况。高校科研仪器与设施共享收入的使用情况,用于实验室人员的绩效奖励。

教育部指出,允许高校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情况;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科研人员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情况,重点说明在高校及其内设机构、科研和转化人员、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之间的分配比例情况。

此外,要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落实情况,如采取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进行激励。完善股权激励等相关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教育部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高校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高校建立教师从事多点教学审批制度;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社会共享后,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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