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上海开放大学原名上海电视大学,创办于1960年。
上海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新型大学,致力于满足广大社会成员的学习需求,努力成为上海建设“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学习型社会的重要载体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支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使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管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主要面向成人开展开放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奉行“开放、优质、灵活、便捷”的办学理念,践行“为了一切学习者,一切为了学习者”的办学宗旨,秉承“有教无类,乐学致远”的校训,实现教育观念、教育对象、教育模式、教育资源、教育手段和师资队伍的开放,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重要影响的现代开放大学。
第四条 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发展能力的、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高等学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上海开放大学”,简称为“上海开大”,英文译名为“Shanghai Op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OU”。学校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国顺路288号。学校网址是http://www.sou.edu.cn;http://www.ou.sh.cn/;http://www.shou.org.cn。
第七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5月21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八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九条 学校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要开展本、专科教育,逐步发展研究生教育,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实施非学历继续教育,颁发相应的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承担国家开放大学在上海地区的人才培养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与国内外各类教育机构、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合作,开展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在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市教委的具体指导下,学校发挥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学指中心”)的作用,指导和服务市民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开展社区教育、职业培训、农村教育、老年教育、残疾人教育等各类教育活动,为上海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
第十四条 在市教委的领导下,学校发挥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以下简称“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的作用,开展各类学习成果在学校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促进终身学习“立交桥”的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汇聚各类优质资源,加强与区县政府、行业、企业、社区、高校、文化科技体育机构等合作,构建起立体式、全方位的终身学习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开放远程教育、终身教育、教育技术以及其他优势或特色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和学术进步。与国内外各类教育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合作,促进“产学研”的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充分发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东亚远程教育教席的作用,加强与开放远程教育国际组织的合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上海开放大学系统由开放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系统组成。开放远程教育办学系统由学校、分校(教学点)和学习中心构成。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系统由市学指中心、社区学院、社区学校和居民学习点构成。
第十九条 开放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办学体制。
(一)学校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质量标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科研服务、资源和技术服务、师资培训和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协调专业、课程和学习资源建设;全面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加强系统建设,为分校(教学点)的发展提供支持。
(二)分校(教学点)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教学、考试和相关管理工作,并对下属学习中心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分校(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开展招生、考试和具体的教学管理、教学辅导和学习支持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系统致力于指导社区教育,服务市民终身学习,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
市学指中心设在上海开放大学,其主要职责是对区县社区教育进行业务指导,组织队伍培训,指导与组织学习资源的建设与整合,指导区县社区教育网络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指导社区教育学习成果认定,对社区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任由上海市分管教育副市长兼任,其成员由市委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组织的负责人和学校负责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推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统筹协调解决学校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为学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区县分校设立分校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区县分管领导兼任,其成员由区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校负责人等组成。行业分校(教学点)可以从行业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校务委员会或校董事会(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推进分校(教学点)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面向社会自主办学。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其他需要由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通过召开党委会或根据需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管理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它机构,各机构根据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学校设立学院、系(部),其职责是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协调下,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指导分校(教学点)相关专业的教学业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所聘请的专家、教授和学科带头人组成,主任由校长兼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以及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院、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主任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提出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授予相应学位,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与质量保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成员由专家、教授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教学工作,健全质量保证的体制机制,构建科学、规范的质量保证与评估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建设、发展、改革等重要议题;
(二)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
(三)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
(四)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五)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机制,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学习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改革与管理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主要负责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向学校的捐赠,用于更新教学设施,扶持学科专业建设与科研发展,奖励和资助学校师生,以及一切有利于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管理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及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四章 教学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探索学分互认、弹性修学和完全学分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理、工、农、医、文、经、管、法、教育、艺术等学科基础,依法开设相应的本、专科专业,并根据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门类、设置新专业,形成特色专业体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开展教学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推进以课程或课程模块为单元的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完善基于网络自主学习、学习支持服务与面授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创新学习模式,给予学习者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学习者为中心,促进教育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搭建适合网络自主学习、方便师生互动的信息化学习管理平台,创建友好的数字化学习环境,提供学习过程的全网络支持。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供良好的实验实训条件,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国家高等教育质量要求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开放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实施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学习评价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学巡视、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状况进行多方位的教学监管。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五章 学分银行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是面向上海市民,以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为主要功能的学习成果管理与终身学习服务中心。
第四十三条 市学分银行由市教委主办和管理,由上海开放大学具体运行。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设在上海开放大学。市学分银行分部按区(县)设置。
第四十四条 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为学习者建立个人终身学习档案,并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提供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服务。
市学分银行管理中心为各区县学分银行分部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习者在其它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获得的课程学分和相关证书,可以按规定转换为上海开放大学的学分。
第六章 学习资源建设、共享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开放教育城域网、开放大学校园网和数字化学习资源库,建立学习资源合作联盟,实现开放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宽带网络的互联互通,建成人人享有优质教育资源的信息化学习环境,形成学习型社会的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托和联合区县政府、行业、企业、社区、高校、文化科技体育机构等学习资源优势,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形成开放办学联盟,促进学习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上海终身教育公共学习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数字化资源共享平台,为学习者提供广泛、丰富、优质的学习支持服务,满足广大社会成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充分利用教育电视传媒的优势及其他现代化传播手段,借助各种数字化终端与多媒体设备,建立多通道、多终端、快速便捷的互动平台,让教师、学生和社会成员成为学习资源的建设者和使用者,成为远程学习共同体的推进者。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主要由专职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要求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支持、教学和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从国内外聘任一流专家和优秀专业人才,建立由本校专职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组成的动态开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教职员工聘任和考核的指导意见,对教职员工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制度、高校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实施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开放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和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机会;
(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学校办学宗旨,热爱开放教育事业;
(二)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习者和校友
第五十七条 上海开放大学学习者是指注册并参加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各类人员。
第五十八条 学习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公平的学习机会和充分的学习自主权;
(二)参加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三)公平获得各种荣誉,按规定申请奖助学金;
(四)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五)按规定要求完成学业,获得相关证书或学位;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习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履行获得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习者相关管理制度和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习者申诉机构,维护学习者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习者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为品学兼优的学习者提供奖学金,为经济困难的学习者提供助学金等帮助。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校友包括获得上海开放大学学历继续教育证书或者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的学习者,曾经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和个人捐资助学。各分校(教学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等办学经费。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向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学历继续教育收费许可,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习者收取学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和分校(教学点)按实际办学情况分担费用。学校根据各分校(教学点)办学需求和财力状况,可采取经费资助、项目支持等形式,支持分校(教学点)的事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业务范围,实行收支平衡的预决算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监察等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学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市教委。
第六十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确定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批准建立学校校务委员会,并确定成员名单;
(三)监督学校运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按规定保障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经费投入;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教学与培训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教学、培训、科研机构以及行政管理、服务机构;
(三)依法管理、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四)作为上海市的市属高校,享有财政拨款;
(五)按规定收取学费并多渠道筹集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二)保护学习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三)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四)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校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章程修改案在充分征求相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后,经市教委核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开放大学校务委员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教委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