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合作上海电视大学与学校法人京都精华大学动漫设计专业合作项目协议

  

第一条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电视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和日本国学校法人京都精华大学(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开展动漫设计专业合作办学项目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合作双方

 

21 甲方:上海电视大学

法定地址: 上海市阜新路25号

注册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 姓名:张德明

           职务:校长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22 乙方:学校法人京都精华大学

法定地址: 京都市左京区岩仓木野町137番地

注册国家: 日本国

法定代表人 姓名:赤坂

           职务:理事长

           国籍:日本国

 

第三条   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适应大都市与国际接轨趋势的、重点面向基层需要,具有美术理论基础,掌握绘画技能、掌握现代计算机制作手段和动漫项目分析与设计方法,在动画、广告、游戏和动漫相关企业单位从事动漫设计规划和一线制作工作,以及具有创意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   办学规模

 

为保证教学质量,控制教学成本,本项目办学规模应当保证在一个标准班级以上,即25人以上班级。最多不超过三个标准班级。 

 

第五条   招生对象及入学要求

 

本项目招生对象为中国公民,具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业余高中、中专、技校、职校及以上学历者。

 

第六条   合作内容

 

6.1  专业名称为动漫设计专业。

6.2  学制为二年。

6.3  专业性质为大学专科。

6.3  利用中日适合中国教学环境的优质教学资源进行教学。

 

第七条   合作双方的权利

 

7.1甲方权利

(1)   在本合作项目上,甲方享有乙方给予的有效期间内对于与合作项目有关的教学资源的使用权以及技术咨询的权利。

(2)   在本合作项目范围内,甲方在同乙方协商基础上有权对教学资源进行汉化。

 

7.2乙方权利

(1)   .乙方拥有本合作项目相关事宜的知情权。

(2)   乙方不受本合作项目的约束,可同其他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      合作双方的义务

 

8.1甲方义务

(1)    办理开展合作项目所必需的中国国内相关手续。

(2)    负责招生、宣传和入学登记有关本合作项目的事宜。

(3)    提供教学环境和设备,并组织教学活动。

(4)    负责学生管理和考试管理及运行,并提供与此相关的必要场所、设备。

(5)    向合格的学生颁发上海电视大学的毕业证书。

(6)    为乙方来沪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7)    为京都精华大学的学生到中国学习交流提供协助。

 

8.2乙方义务

(1)    提供6门课程的教学资源。

(2)    委派担任6门课程教师到中国讲课。

(3)    为上海电视大学的学生到日本学习交流提供协助。

(4)    为经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写实性结业证书。

 

8.3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任何教学资源。

 

8.4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使用对方名称及对方的LOGO

 

第九条      乙方的费用

 

9.1乙方费用是指乙方教师赴甲方讲学的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津贴等费用。

9.2甲方全部负担上述乙方费用。

9.3甲方负责本合作项目的运营和会计管理,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目用中文书写,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9.4与本合作项目相关的税务、财务及审计纳入甲方管理范畴。

 

第十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

 

10.1 双方为了实现本合作项目的顺利运作,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甲方委派3 名,乙方委派2 名,共5 名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

10.2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合作项目的事务。

10.3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甲方委派,副主任由乙方委派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承认包含有本协议内容和互相交换的资料以及通过本合作项目取得的信息和资料等均属秘密,应妥为保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者。

 

第十二条       协议期限

 

12.1本协议的有效期限暂定为五年。其中,项目运作有效期截至20151231,项目招生有效期截至20131231

12.2协议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双方通过互相协商,可以延长协议期限。

 

第十三条       协议的终止

 

13.1协议双方在遇到以下情形时,可以要求对方予以纠正,如果三十天内仍未纠正,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

(1)     违反协议的各项规定。

(2)     因一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使合作项目不能继续进行。

(3)     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滥用或盗用对方的教学资源和侵害对方的权利。

13.2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不需要三十天的缓解期限,可以立即终止协议。

(1)     任何一方破产。

(2)     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3)     协议期限届满时未达成延长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关于本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在协商的基础上,应给予对方赔偿;如属双方违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4.2因一方提供的服务而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和知识产权,在协商的基础上迅速解决。

14.3协议双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包括对本协议是否有效的争议,均应交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公正裁处。适用甲方所在地相关有效法律。

 

第十六条       其它

 

16.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商定。

16.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16.3本协议用中文、日文两种语种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上海电视大学                       乙方:学校法人京都精华大学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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