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机构






沪开大〔201795


关于印发《上海开放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各分校(教学点):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上海开放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开放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上海开放大学    

 2017119日  






附件

上海开放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及《上海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14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学校的治学精神、治学态度、治学风气和治学原则的综合体现。良好的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学校学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校加强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建立并完善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风建设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落实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按规定发布学校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风建设责任制度。明确学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校长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研究所、部门、分校(教学点)负责人是其所在院、所、部门和分校学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风建设的管理和工作机构。

(一)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成员由各学院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任期四年。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本校学风建设工作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落实有关规范的咨询论证、学术规范教育、科研诚信宣传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宜,并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和行为人提出评判和处理建议。

(二)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学风建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学风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学风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申诉的受理等工作。办公室挂靠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兼任。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术研究相关管理制度。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的程序和制度。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 加强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教育。把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教师队伍学风建设的重点,开展每年一轮的科研诚信教育,以及形式多样的学风建设主题活动。建立科研诚信档案,把学术诚信档案作为教师项目申报、奖励评选、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学风建设信息全方位公开化。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公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和年度报告,通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并且保留处理结果三个月以上,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条 教职员工在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引用他人成果时,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须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和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在项目(课题)申报、方案设计、数据资料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六)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七)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内容基本相似或完全相同的两篇或多篇文章重复发表;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暗示他人行贿、收受他人礼物和其他不当得益,为了学术利益而采取的行贿行为;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存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

(一)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学校教职工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均可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校内任何其他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材料,应将举报材料转至校学风建设办公室。

(二)学风建设办公室做好登记并上报学风建设委员会。立案后,组织五名以上的专家成立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

(三)学风建设委员会根据专家调查结论和有关政策规范作出初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校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申诉制度。当事人如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程序,依法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处理;

(二)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直至解聘或者辞退等处理;

(三)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为了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远程教育集团、上海电视大学科研道德行为规范》(沪电大〔200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上海开放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袁雯

副主任:张瑾、王伯军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方青云、杨平、杨敏、芦琦、

张永忠、范军、袁蔚、薛伟

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徐辉富兼任。

今后若进行机构和人员调整,由相应的同志自然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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