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上海开放大学章程


2013118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396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开放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序  言

上海开放大学原名上海电视大学,创办于1960年,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以电视为教学媒体、面向社会开展高等教育的电视大学之一。2000年,为率先建设学习型城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电视大学与上海教育电视台、上海市电化教育馆和上海市电视中等专业学校联合组建上海远程教育集团。2006年,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把上海电视大学建设成为一所既能提供学历教育,又能提供职业培训,还能开展休闲文化教育的新型大学。自2007年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先后将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上海终身学习门户网、上海教育资源中心、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中心交由学校运行。20107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托上海电视大学组建上海开放大学。2012621日,教育部批准上海电视大学更名为上海开放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学校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面向成人开展远程开放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是上海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平台和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的重要枢纽。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广大学习者的终身学习、终身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服务学习型大国建设。

第五条学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服务终身教育体系构建,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满足广大市民多样化、多层次的终身学习需求,努力实现一流的开放教育、一流的联动融通、一流的智慧校园、一流的治理模式和一流的战略服务,建设具有上海特点、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一流开放大学。

第六条校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始终,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具有自主学习能力、技术技能创新能力和终身发展能力的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依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学习者

第八条 上海开放大学学习者是指参加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各类人员。

第九条 学习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公平的学习机会和充分的学习自主权;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使用教学设施和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学业、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种荣誉,按规定申请奖助学金;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六)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创新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习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习者行为规范;

(三)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习者相关管理制度和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习者申诉机构,维护学习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习者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为品学兼优的学习者提供奖学金,为经济困难的学习者提供助学金等帮助。学校对违规、违纪学习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健全纪律处分撤销机制。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主要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要求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从国内外聘任优秀教师和专业人才,建立由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的动态开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教职工聘任和考核的指导意见,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高校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实施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公平、公正地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学校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我国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贯彻学校办学宗旨,积极投身开放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守师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关心学习者,尊重学习者人格,促进学习者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制度,建立培训体系,为教职工终身学习、终身发展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兼职教师、专家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学术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四章 办学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国家开放大学建立新型指导、合作关系,履行办学协议,承担国家开放大学在上海地区的人才培养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系统办学,由开放教育办学系统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系统组成,通过市区联动、资源整合,推进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社区教育的整体性功能发挥,搭建服务市民终身学习的办学平台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  开放教育办学系统由总校和分校(教学点)构成,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办学体制。

(一)总校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质量标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科研服务、资源和技术服务、师资培训和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协调专业、课程和学习资源建设;全面开展教育教学质量检查评估。

(二)分校(教学点)包括区级分校、行业分校(教学点),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总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开展学历教育的招生、教学、考试和相关管理工作,推动非学历教育发展。

第二十六条学校加强开放教育办学系统建设,为分校(教学点)发展提供支持。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和评优激励机制,促进分校(教学点)规范发展、特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系统由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区社区学院、街镇(乡)社区学校和居(村)学习点构成。

总校作为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的运行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市社区教育进行业务指导,开展相关理论研究,组织队伍培训,指导学习资源建设、汇聚与配置,指导区社区教育网络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培育市级社区教育品牌项目等。下设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办公室具体推进实施。

分校接受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推动区域社区教育发展,服务学习型城区建设。

第五章 治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设立党委人才工作部门,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进一步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机构。

学校党委会、行政办公会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一流开放大学;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习者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和学习者职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行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按照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工作部门,履行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任由上海市分管教育副市长兼任,其成员由市委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组织的负责人和学校负责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推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统筹协调解决学校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为学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区级分校应设立分校校务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其成员由行政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校负责人等组成。行业分校(教学点)可以从行业实际出发,建立相应的校务委员会或校董事会(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推进分校(教学点)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由学校聘请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委员人选经过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或者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各学院可以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经过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术机构设置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组成人员经过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程序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三年,委员可以连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的标准及细则,审查通过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以及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分管学校各事业板块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等组成。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

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思想品德考察组、教育教学考察组以及学术、技术评议组,分别对申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及业务能力、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指导分校(教学点)相关专业的教学业务。

学院设立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学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学院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的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章程执行;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改革、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共青团上海开放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上海开放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学校的校友包括获得上海开放大学学历教育证书或者各类非学历教育证书的学习者,曾经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教职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主要负责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向学校的捐赠,用于更新教学设施,扶持学科专业建设与科研发展,奖励和资助学校师生,以及一切有利于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管理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及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开机制,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学习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改革与管理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审计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章  教育教学与质量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主要开展大学本、专科教育,指导、推进中等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实施非学历教育,主要面向行业企业、面向社区、面向农村开展各类培训,按规定颁发相应的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施社区教育,主要为全市社区配送终身学习资源,开展休闲文化教育,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丰富市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依法开设本、专科专业,并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习者终身学习需求,调整优化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施注册入学、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探索学分互认、弹性修学和完全学分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以学习者为中心,实施线上与线下、自主学习与面授辅导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提供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方便学习者自主选择。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促进教育教学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提供学习过程的全网络支持,搭建数字化学习服务平台,创建泛在、友好、智慧的数字化学习环境。

第五十条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供良好的实验实训条件,确保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高等教育质量要求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开放教育质量标准,完善教学全过程质量保障体系,实施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学习评价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校开展多元化质量评价,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组织与实施、学习测评、学习支持服务等进行全方位质量监管,建立和完善质量闭环管理运行机制。

第五十三条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与国内外各类教育机构、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合作,开展合作办学。

第五十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五十五条学校以终身教育为主要领域,配合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开展科学研究。与国内外各类教育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合作,促进“产学研”的协调发展。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加强与开放远程教育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七章  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设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指导中心,指导推进社区教育,推进面向市民的各级各类终身学习资源建设与学习支持服务,推进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提升市民综合素质和文化软实力,促进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五十八条学校履行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职能,开展各类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促进终身学习“立交桥”的建设,其主要职责是:构建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体系,建立各类学习成果的认定和转换标准,建立个人终身学习账户,提供学分认定和转换服务,开展学习者终身学习激励。

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分部按区设置,也可以根据学分认证需求在高校、行业设立。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中心为各分部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设开放教育城域网、开放大学校园网和上海教育资源中心,实现开放远程教育办学系统宽带网络的互联互通,建成人人享有优质教育资源的供给服务平台。

第六十条 学校建设上海终身学习门户网,推动数字化学习资源的共享服务,为学习者提供泛在、丰富、优质的学习支持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设上海市民终身学习监测研究中心,为上海终身教育的供给侧改革优化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充分利用教育电视传媒等全媒体传播手段,借助各种数字化终端与多媒体设备,建立多通道、多终端、快速便捷的互动平台。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托和联合区政府、行业、企业、社区、高校、文化科技体育机构、社会团体等学习资源优势,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形成开放资源联盟,促进优质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八章 资产与保障

第六十四条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和个人捐资助学。各分校(教学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等办学经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向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教育收费许可,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习者收取学费。

第六十六条学校和分校(教学点)按实际办学情况分担费用。学校根据各分校(教学点)办学需求和财力状况,可采取经费资助、项目支持等形式,支持分校(教学点)的事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业务范围,实行收支平衡的预决算管理。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九条学校设置和完善综合管理与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习者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综合管理与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

第七十条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 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建设和谐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

第九章 文化与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名称是上海开放大学,简称为“上海开大”,英文译名为Shanghai Op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OU”

第七十二条 学校行“开放、优质、灵活、便捷”的办学理念,践行“为了一切学习者,一切为了学习者”的办学宗旨,秉承“有教无类,乐学致远”的校训,实行教育观念、教育对象、教育模式、教育资源、教育手段和师资队伍的开放。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标采意于“开放大学”(Open University)英文首字母OU,呈现出联合汇聚、衔接沟通、立体互交、辐射传播的视觉形象,凸显出上海开放大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汇聚优质教育资源,依托远程教育网络,覆盖全市城乡的开放特色。标识系统主要色彩是紫色,由红、蓝融汇而成。

校旗、学校徽章是印有题名、徽志的旗帜、徽章。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校歌是《学习让城市更美好》。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521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住所为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288号。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官方网址是www.so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行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交行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审定。修改草案经讨论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委。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